关于认真抓好暑期治理有偿家教的紧急通知
各镇教育管办、各直属单位、局各行政事业科室:
近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就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招生及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专门提出了严格要求并下发了相关文件,现将相关材料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学期结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纪律要求,将相关精神传达到每个教职员工,并签订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特别针对有偿家教问题,要通过告学生家长一封信或其他有效途径告知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有偿家教,畅通投诉渠道,要不断叫响纪律规矩挺在前,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敬畏纪律意识,要将上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并加强自行监督检查,各校要制定暑期教师违规家教督查方案,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督查组,建立学校巡查值班表和学校家访巡查记录表(见附件3、4),开展上门走访和明察暗访,坚决杜绝违规办班、合伙补课等严重违纪行为,确保不发生因教师违规家教导致的责任事故。
市局将择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追责一起。
附件:
1.有关治理有偿家教的文件和政策及规定。
2.承诺书(样本)
3.学校巡查值班表【市区学校(包括汇龙镇)和直属学校于7月1日上午上报局监察室,镇属学校上报镇教管办】
4.学校家访巡查记录表【市区学校(包括汇龙镇)和直属学校每周星期一上午上报,镇属学校上报镇教管办】上报c3051423@126.com邮箱。
启东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有关治理有偿家教的文件和政策及规定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通知
通教人师〔2015〕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各市直学校: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教育部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立即将《规定》印发给每一位教师,认真组织教师逐条学习,做到教师签收阅知率达到100%,学校与每一位教师签订拒绝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完成率达到100%;各级学校要通过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危害,让专项治理行动得到广大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并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途径告知家长,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共同监督;各地各校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公布举报电话,暑期中开展专项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旦查实,年度考核不得在基本合格等第之上。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南通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5098832,85098830。
南通市教育局
2015年7月6日
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20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2:承 诺 书
承 诺 书(样本)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有关《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格执行南通市、启东市教育局有关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坚决执行好治理有偿家教的“六个”严禁,坚决不搞有偿家教和不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写明所在学校和本人姓名)
2017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学校,一份留教师本人)
附件3:
启东市 学校整治违规家教巡查值班表
日 期 |
组长姓名 |
组长电话 |
组员名单(2名) |
7月3日~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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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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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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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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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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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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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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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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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7月1日上午发送至c3051423@126.com邮箱,组长手机电话必须保持畅通。
附件4:
学校家访巡查记录表
序号 |
日期 |
时间 |
姓 名 |
任教 班级 |
学科 |
家庭住址 |
巡查基本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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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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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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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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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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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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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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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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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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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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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由学校每周巡查组长负责填写,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0名教师;
2.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巡查各占三分之一;
3.每周一上午电子稿发送至c3051423@126.com邮箱。